現職公務人員另參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實施訓練,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者,得類推適用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認屬具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所定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依該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

1120511-現職考試及格限轉放寬規定下載 1120501...

閱讀全文現職公務人員另參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實施訓練,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者,得類推適用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認屬具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所定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依該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

「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並修正全文業經考試院民國112年4月25日修正發布,檢送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詳如附件 1120509-「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

閱讀全文「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並修正全文業經考試院民國112年4月25日修正發布,檢送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