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113年9月4日生效查本次修正係將災害貸款有關出具證明規定 ,由「經居所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修正為「經居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1130911-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113年9月4日生效下載1130904-行政院函及修正條文下載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4-09-16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精選天下學習「AI素養系列」及Hahow好學校優質數位課程,自即日起至113年10月10日(星期四)辦理線上學習推廣活動下一篇文章人事室公告:欲申請114年2月1日退休之教師(校長)同仁,請於113年9月23日前填寫並陳核本校教職員退休申請書,並於 9月30日前檢齊證件送人事室辦理,請查照。相關內容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彰師大)承辦教育部「113年中等學校閩南語文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班」招生資訊,請鼓勵本校教師報名。2024-06-05轉知銓敘部令,自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