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113年9月4日生效查本次修正係將災害貸款有關出具證明規定 ,由「經居所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修正為「經居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1130911-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113年9月4日生效下載1130904-行政院函及修正條文下載 瀏覽次數: 291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4-09-16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精選天下學習「AI素養系列」及Hahow好學校優質數位課程,自即日起至113年10月10日(星期四)辦理線上學習推廣活動下一篇文章人事室公告:欲申請114年2月1日退休之教師(校長)同仁,請於113年9月23日前填寫並陳核本校教職員退休申請書,並於 9月30日前檢齊證件送人事室辦理,請查照。相關內容114.11.07(五)辦理高一、二抽考(國英數暨專業),試題卷請於10月31日(星期五)下午17:00前交教務處,請註明考科節次,以方便製卷彙整。逾期交卷者請自行列印全班考卷,數量為該班級人數多加3份,感謝配合。2025-10-27轉知衛生福利部訂於113年7月中旬起辦理3場次2024總統盃黑客松「徵件說明會暨資料應用講座」活動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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