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113年9月4日生效

查本次修正係將災害貸款有關出具證明規定 ,由「經居所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修正為「經居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