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113年9月4日生效查本次修正係將災害貸款有關出具證明規定 ,由「經居所所在地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修正為「經居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1130911-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第四點,並自113年9月4日生效下載1130904-行政院函及修正條文下載 瀏覽次數: 117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4-09-16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精選天下學習「AI素養系列」及Hahow好學校優質數位課程,自即日起至113年10月10日(星期四)辦理線上學習推廣活動下一篇文章人事室公告:欲申請114年2月1日退休之教師(校長)同仁,請於113年9月23日前填寫並陳核本校教職員退休申請書,並於 9月30日前檢齊證件送人事室辦理,請查照。相關內容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發給遺族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2023-10-31國立宜蘭114年「宜愛之名 蘭情有約」單身聯誼活動實施計畫、行程表及報名表各1份202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