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已於113年8月7日進行預告,如有修正建議,請於公告次日起30日內向衛生福利部提出轉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載 瀏覽次數: 112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4-08-29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銓敘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令釋下一篇文章113年度中秋節將屆,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相關規定,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相關內容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2021-10-19國家教育研究院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辦理2024年「國際課綱研討會」,鼓勵本校教師報名參加。202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