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經機關(構)指派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或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以及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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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公文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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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4月30日制定公布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經行政院於110年7月19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021449號令,定自111年5月1日施行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

閱讀全文110年4月30日制定公布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經行政院於110年7月19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021449號令,定自111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