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下載教育部 書函-1下載 瀏覽次數: 16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2-08-11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111學年度新興科技資訊課程教師研習工作坊下一篇文章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相關內容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教育部產學連結育才平臺中區執行辦公室辦理四場 「教師實務研習課程-民生科技與循環經濟工作坊」2024-05-29轉知:有關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與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所簽並委由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推廣及 服務之自費團體保險長照方案,自114年5月1日續保調整 保費一案2025-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