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經機關(構)指派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或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以及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等相關事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3下載教育部-書函-2下載銓敘部-函-1下載銓敘部令下載 瀏覽次數: 171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09-02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業於110年8月18日修正發布下一篇文章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及第47條之1,經行政院於110年8月23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025012號令,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相關內容「客家委員會補助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參加113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實施計畫」1份2024-02-22📢 西螺農工 校 T 徵稿競賽延長徵稿至115/2/22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