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及第47條之1,經行政院於110年8月23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025012號令,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09-03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公務員經機關(構)指派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或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以及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等相關事宜下一篇文章換書,補領書,驗書…9/6(一) 11:00~14:00至書庫相關內容「中華民國112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2023-04-28國家教育研究院(下稱國教院)113年度愛學網「教師創意教案」、「校園微電影」及「看影片說故事」等3系列競賽活動實施計畫,鼓勵師生踴躍參加。202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