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及第47條之1,經行政院於110年8月23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025012號令,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09-03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公務員經機關(構)指派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或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以及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等相關事宜下一篇文章換書,補領書,驗書…9/6(一) 11:00~14:00至書庫相關內容公告進修部110學年度第二學期轉學考錄取名單2022-01-27國立東華大學辦理「十二年課綱部定領域課程原住民族教育議題相關學習內容教學參考資料第三階段編纂及推廣工作計畫」,鼓勵教師報名投稿。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