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及第47條之1,經行政院於110年8月23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025012號令,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 瀏覽次數: 95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09-03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公務員經機關(構)指派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或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以及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等相關事宜下一篇文章換書,補領書,驗書…9/6(一) 11:00~14:00至書庫相關內容公保部函知-公保服務資訊連結網址更新2023-06-14轉知-客家委員會為鼓勵各單位員工參與客語能力認證,建請惠予參加114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之所屬同仁補休2025-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