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及第47條之1,經行政院於110年8月23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025012號令,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 瀏覽次數: 263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09-03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公務員經機關(構)指派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或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以及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等相關事宜下一篇文章換書,補領書,驗書…9/6(一) 11:00~14:00至書庫相關內容轉知-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115學年度招生訊息2025-10-13南投縣家庭教育中心辦理教育部專案「日月潭之戀-遇見YOU&ME–婚姻教育推廣方案」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