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及第47條之1,經行政院於110年8月23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025012號令,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 瀏覽次數: 244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09-03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公務員經機關(構)指派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或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以及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等相關事宜下一篇文章換書,補領書,驗書…9/6(一) 11:00~14:00至書庫相關內容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辦理「華人資訊語文競技與創意設計大賞─2022年第三屆科學與科普專業英文能力大賽」活動資訊,鼓勵師生踴躍參加。2022-09-12轉知-「高雄市114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新任校長遴選簡章」1份。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