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及第47條之1,經行政院於110年8月23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025012號令,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 瀏覽次數: 315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09-03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公務員經機關(構)指派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或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以及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等相關事宜下一篇文章換書,補領書,驗書…9/6(一) 11:00~14:00至書庫相關內容112學年度第1學期期末考 試科目時間表 (0103更正版)請留意紅色字體為更正科目(未排考試時段,則留在原班教室自習,授課教師於授課班級輔導)2023-12-29國教署「113年度教育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及輔導人才庫回流教育訓練計畫」1份202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