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及第47條之1,經行政院於110年8月23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025012號令,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 瀏覽次數: 138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09-03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公務員經機關(構)指派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或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以及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等相關事宜下一篇文章換書,補領書,驗書…9/6(一) 11:00~14:00至書庫相關內容關於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相關事宜2022-09-08國家教育研究院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辦理2024年「國際課綱研討會」,鼓勵本校教師報名參加。2024-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