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銓敘部函釋-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所稱「現職機關」及擬調任「其他機關」之所在地,得以當事人於該機關實際任職之辦公場所所在地予以認定與子女實際居住地是否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來文本文_A09030000E_1140115535_senddoc1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15535_senddoc1_Attach1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15535_senddoc1_Attach2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15535_senddoc1_Attach3下載 瀏覽次數: 40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5-11-03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全國公教員工優惠商店推動方案」,自即日停止適用,各機關以特定機關員工為適用範圍,自行洽簽提供優惠之特約商店,仍由各機關視員工需要衡酌辦理。下一篇文章公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115年度訓練計畫預定辦理班別相關資料1份。相關內容轉知教育部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提「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1份。2022-08-31現職公務人員另參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實施訓練,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者,得類推適用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認屬具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所定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依該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2023-05-22
現職公務人員另參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實施訓練,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者,得類推適用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認屬具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所定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依該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20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