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教署函,有關學校配合民意代表主辦活動並發放禮品給學生,是否有違「教育基本法」1案依函示: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宜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協助民意代表辦理活動或發放禮品。1130515-有關學校配合民意代表主辦活動並發放禮品給學生,是否有違「教育基本法」一案-1下載 瀏覽次數: 269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4-05-20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銓敘部令,「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等疑義之補充規範下一篇文章國立西螺農工 113年特色招生(畜產保健科) 術科成績單寄發公告相關內容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執行辦公室與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共同辦理113年度「上年度金屬產業技術專業人才培訓課程,歡迎踴躍參加2024-05-06115-120年度便利商店場地招租案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