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教署函,有關學校配合民意代表主辦活動並發放禮品給學生,是否有違「教育基本法」1案依函示: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宜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協助民意代表辦理活動或發放禮品。1130515-有關學校配合民意代表主辦活動並發放禮品給學生,是否有違「教育基本法」一案-1下載 瀏覽次數: 79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4-05-20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銓敘部令,「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等疑義之補充規範下一篇文章國立西螺農工 113年特色招生(畜產保健科) 術科成績單寄發公告相關內容教務處公告: 112.01.13(五)高三愛社會學程同學參加大學學科能力測驗,當日停課一天,第8節課暫停2023-01-10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人事行政相關業務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