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教署函,有關學校配合民意代表主辦活動並發放禮品給學生,是否有違「教育基本法」1案依函示: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宜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協助民意代表辦理活動或發放禮品。1130515-有關學校配合民意代表主辦活動並發放禮品給學生,是否有違「教育基本法」一案-1下載 瀏覽次數: 44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4-05-20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銓敘部令,「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等疑義之補充規範下一篇文章國立西螺農工 113年特色招生(畜產保健科) 術科成績單寄發公告相關內容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區)112年8月開辦自由報名班別案2023-06-29112 學年度雲三區高級中等學校適性轉學簡章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