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令,「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等疑義之補充規範1130515-「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等疑義之補充規範-1下載銓敘部函-2下載 瀏覽次數: 72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4-05-20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相關業務案。下一篇文章轉知國教署函,有關學校配合民意代表主辦活動並發放禮品給學生,是否有違「教育基本法」1案相關內容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與Career就業情報股份有限公司合辦「第31屆職涯顧問培訓班」招生訊息,歡迎踴躍報名參加2022-08-22國教署112學年度(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平教育與輔導工作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