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1121208-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下載1121129-行政院函下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下載逐點說明下載 瀏覽次數: 13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3-12-13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檢送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113年度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選拔實施要點1份下一篇文章(轉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函,有關「112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補助交通費、住宿及工作費實施計畫」一案。相關內容轉知客家委員會「114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日程表」2024-11-06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202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