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1121208-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下載1121129-行政院函下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下載逐點說明下載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3-12-13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檢送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113年度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選拔實施要點1份下一篇文章(轉知)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函,有關「112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補助交通費、住宿及工作費實施計畫」一案。相關內容檢送「客家委員會補助全國公務人員及軍警人員參加112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實施計畫」1份2023-07-04雲林縣政府府辦理雲林分區資源中心閱讀推廣講座:《單車環島,我們在台灣的彼端相遇》、《熊爸教你了解狗狗的心事?》,敬請踴躍參加2022-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