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詳如附件1120510-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下載1120509-教育部函下載1120505-銓敘部函下載 瀏覽次數: 49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3-05-17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請假出國之相關規定下一篇文章「各機關提昇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實施要點」自112年4月27日停止適用相關內容轉知「113學年度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簡章(含積分表)」業已公告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頁2024-05-22公告本校111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成績2022-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