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詳如附件1120510-公務人員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COVID-19)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下載1120509-教育部函下載1120505-銓敘部函下載 瀏覽次數: 135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3-05-17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請假出國之相關規定下一篇文章「各機關提昇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實施要點」自112年4月27日停止適用相關內容線上講座:《蓋婭科普講座系列 52》—— 「連結訊號與心智:多模態生理訊號整合應用於精神醫學與增強認知」2025-10-12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2030 雙語政策(111 至 113 年) —提升本國籍教師英語及雙語教學能力— 選送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海外短期進修及國內研習計畫」之國內研習簡章1份,詳如說明。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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