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詳如附件1120510-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下載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3-05-17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執行辦公室與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共同辦理「儲能及再生能源系統研習-海水箱網養殖之移動耐候供電系統」歡迎師生踴躍參加下一篇文章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請假出國之相關規定相關內容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為倡導公務人員從事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並培養人文氣息,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規定,將國民旅遊卡運用於藝文產業消費2025-02-08「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3條、第1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A號令修正發布2022-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