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教育部函

主旨:函轉行政院112年2月4日院授陸經字第1120300060號令,
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2月4日院授陸經字第1120300060B號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之1第2項及試辦
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行政院業發布恢復實施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間之客運船
舶往來,並以金門、馬祖地區之民眾及陸配等為限,自112
年2月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