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2下載教育部-書函-2下載 瀏覽次數: 132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10-19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COVID-19防疫管理修正 請持續配合(110.10.19-110.11.01)下一篇文章111年持續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相關內容(轉知)國立臺灣文學館備有文學主題展覽可供借展案。2022-06-16轉知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辦理「交通安全模組教案試教合作」一案202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