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2下載教育部-書函-2下載 瀏覽次數: 169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10-19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COVID-19防疫管理修正 請持續配合(110.10.19-110.11.01)下一篇文章111年持續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相關內容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國語文學科中心辦理「112學年度種子教師培訓活動」,鼓勵教師報名參加。2023-07-19檢送民國111年6月27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