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之認定標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2下載教育部-書函-2下載 瀏覽次數: 262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10-19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COVID-19防疫管理修正 請持續配合(110.10.19-110.11.01)下一篇文章111年持續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相關內容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辦理「2026 ART TAIPEI臺北國際藝術博覽會」之「藝術教育日」計畫一案2026-08-03國立臺灣文學館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訂定發布「國立臺灣文學館典藏數位圖像使用收費標準」20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