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國教署115年3月24日召開「115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及體罰事件第1次聯繫會議」相關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

一、學習環境與資源之相關宣導事項: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 2.0」,請學校落實「學校教育人員(含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等),每學年度應完成 3 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融入教學實務之在職進修課程」及「學校職員工,每學年應完成 3 小時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以強化學校人員推動性平教育知能。

(二)本署前於 114 年 12 月 8 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0110041 號函發各地方政府有關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受理學生提案流程圖及提案單,請學校將資訊公告於學校網頁、轉知學生自治組織,並於相關集會宣導說明,確保學生知悉本案資訊。

(三)有關學校辦理職前或新進教師性別平等教育培訓活動或工作坊之師資來源,可參考教育部「性平教育人才庫」、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各機關師資人才」或本署資源中心「性平資源中心師資人力」,作為各單位邀請講師之參考名單。

(四)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 4 條規定,請學校加強隱私性空間之安全檢視、善用「學校處理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指引」、「校園跟蹤騷擾防制工作手冊」,並強化隱私空間巡查機制。針對未來新建或整修之校舍,於設計之初應將防範偷拍機制納入設計考量,尤以廁所、更衣室、浴室、哺乳室等隱私空間為要。

二、課程、教材及教學之相關宣導事項:

(一)為響應 4 月 20 日性別平等教育日,本署委請資源中心舉辦《性平,別等》行動方案暨徵文活動,活動報名網址為 https://reurl.cc/j6R1Z2,邀請學校師生報名參與。

(二)為降低數位網路性暴力與剝削之情事,本署將「網路/數位性別暴力」之相關教材與教案掛載於資源中心之網站 https://reurl.cc/180ZV9,提供教師下載運用。

(三)為利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請持續推廣《多元性別友善教學資源手冊–國中小版》、《從 1 到 12:跨學習階段的性別平等教育教材手冊》及《中學 全 面 性 教 育 教 學 指 引 手 冊 》 , 教 材 分 別 掛 載 於 資 源 中 心 網 站https://reurl.cc/9WE1nY 及 CIRN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議 題 網 站https://cirn.moe.edu.tw/Module/index.aspx?sid=1129。

三、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相關宣導事項:

(一)學校人員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欲通知服務學校或他校通報窗口,應填寫「校安事件告知單」,交權責通報人員向教育主管機關通報,以確認通報人員身分及通報時間,避免爭議。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應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條文,增加應書面通知被害人是否受理(包含接獲檢舉之事件),請學校留意。

(三)請學校及調查小組務必自行檢視調查小組組成之適法性,並加強宣導下列規定及相關函釋:

1.依教育部 114 年 4 月 8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2801109 號函說明四略以,各級學校性平會調查校園性侵害事件、校長或教職員工對學生之性騷擾、性霸凌及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件時,建議調查小組成員應全數延聘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或熟稔性平法之法律專業背景人員。

2.性平法第 33 條第 3 項規定,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3.性平法第 33 條第 4 項規定,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調查小組成員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但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要求不得通知被害人現就讀學校,且經學校性平會認定無通知必要者,不在此限。

4.防治準則第 12 條規定,事件管轄學校與行為人現所屬學校不同者,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5.防治準則第 22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

6.防治準則第 24 條第 2 款規定,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7.倘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及議處期間,當事人所屬學校有異動時,依教育部115 年 1 月 2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0134739 號函略以,通案原則為:學校性平會成立之調查小組,其組成依成立時恆定,不因行為人或被害人所屬學校異動而變更。

(四)依防治準則第 24 條第 4 款規定,請學校務必確認調查報告中之人均以代號呈現。

(五)教育部於 115 年 1 月 28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2805931 號函釋針對辦理校園性別事件之保密義務適用範圍及法律責任,提供學校詳閱。

(六)教育部於 115 年 1 月 2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52800098 號函發布「發掘校園性別事件潛在被害人方式參考指引」,本指引供各地方政府參考,並得依實際需求彈性調整後,周知所轄學校配合辦理。

(七)依教育部 108 年 2 月 26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80022818 號函,如事件處理過程中發現學校有行政疏失或違反相關程序,調查小組應於調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倘原調查程序已完成或基於保密等考量,未一併調查者,則應依「行政程序法」另行調查;仍得參照性平法第 33 條規定進行之,涉及罰則,應依性平法第 43 條規定報請主關機關裁罰。

(八)依性平法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請學校強化校園性別事件之相關知能,並依性平法第 40 條規定,不得以私下金錢和解或任何未循法定行政程序之方式處理校園性別事件。

(九)學校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含因逾期提出申復而不受理之情形),應依性平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教示後續之申訴救濟資訊,倘未教示,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該申復人仍得於收受函文後 1 年內提起相關救濟。

(十)教育部於 115 年 3 月 3 日以臺教學(三)字第 1152800882 號函檢送「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及處理 QA 手冊」並業將電子檔案掛載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reurl.cc/K2XQoq),請學校廣為參考運用。3133%ROE v.3.0.02Copyright© Digitware System Integration Corporation. All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