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公文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下載教育部-函下載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08-30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110學年度第一學期班級打掃責任區說明表下一篇文章110-1學期註冊單相關內容「114年中小學媒體素養教育教師研習計畫」1份,請本校教師踴躍報名參加。2024-12-23國教署「112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議題融入教學教案設計甄選活動」2023-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