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公文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下載教育部-函下載 瀏覽次數: 67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08-30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110學年度第一學期班級打掃責任區說明表下一篇文章110-1學期註冊單相關內容公告進修部111學年重讀名單2022-08-04轉知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任教特殊專業科目、技術科目對照表修正草案」及「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甄審資格對照表修正草案」網路公聽會訊息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