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公文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下載教育部-函下載 瀏覽次數: 107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08-30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110學年度第一學期班級打掃責任區說明表下一篇文章110-1學期註冊單相關內容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112年至115年全國公教員工旅遊平安卡優惠方案,經公開徵選由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作2023-05-29114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測模擬考 各類各科詳細範圍表及日程表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