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公文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下載教育部-函下載 瀏覽次數: 4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08-30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110學年度第一學期班級打掃責任區說明表下一篇文章110-1學期註冊單相關內容轉知114-116年「築巢優利貸」-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作2024-12-09110年6月畢業生及修退轉學生「專車車資及重補修」退費公告202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