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公文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下載教育部-函下載 瀏覽次數: 33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08-30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110學年度第一學期班級打掃責任區說明表下一篇文章110-1學期註冊單相關內容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多媒體設計系訂於本111年8/27(六)-8/28(日)辦理科技趨勢體驗營相關事項,鼓勵教師與學生踴躍報名參加2022-08-05檢送本校辦理教育部補助113年度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法治教育研討會202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