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公文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下載教育部-函下載 瀏覽次數: 78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08-30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110學年度第一學期班級打掃責任區說明表下一篇文章110-1學期註冊單相關內容函轉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113年3至5月辦理「週日閱讀科學大師」活動資訊,請師生踴躍參加。2024-02-05112學年「雲林區」實用技能學程分發-錄取學生榜單202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