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公文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下載教育部-函下載 瀏覽次數: 148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08-30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110學年度第一學期班級打掃責任區說明表下一篇文章110-1學期註冊單相關內容轉知-臺南女中人權教育資源中心與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合作辦理114學年度「白恐不迷路在地篇」成果發表會2026-03-04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2513A號令修正發布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