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公文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下載教育部-函下載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08-30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110學年度第一學期班級打掃責任區說明表下一篇文章110-1學期註冊單相關內容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薪傳教師未來力培訓工作坊實施計畫」1份,鼓勵教師踴躍報名。2023-12-06教育部「教育家」網站111年度徵件活動─「線上、混成教學…疫情下的教室新風景」,請本校教師踴躍參與。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