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公文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下載教育部-函下載 瀏覽次數: 168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08-30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110學年度第一學期班級打掃責任區說明表下一篇文章110-1學期註冊單相關內容轉知:行政院113年12月2日上午9時至12月31日下午5時舉行「113年性平觀察家養成挑戰有獎徵答」社會組個人競賽活動,鼓勵教職員工生及家長踴躍參加,詳如附件,敬請參閱。2024-12-27國立臺灣圖書館辦理「人文社會議題探究工作坊」臺北場次相關訊息202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