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111年2月1日起,得依公文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5年,年滿56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下載教育部-函下載 瀏覽次數: 179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1-08-30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110學年度第一學期班級打掃責任區說明表下一篇文章110-1學期註冊單相關內容「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業經教育部於112年2月2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124200024D號令訂定發布2023-02-13115學年度四技二專各入學招生簡章修訂事項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