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指名 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 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 服務義務期間一案來文本文_A09030000E_1140140914_senddoc2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40914_senddoc2_Attach1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40914_senddoc2_Attach2下載 瀏覽次數: 82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6-01-07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公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下一篇文章公告-檢送大陸委員會製作之「旅行平安,從登錄開始」宣導海報1份。相關內容轉知-內政部警政署114年下半年幸福波麗士單身聯誼活動實施計畫。2025-07-04國立西螺農工職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末考試科目時間表 (0114版)紅色字體為更新處請留意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