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指名 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 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 服務義務期間一案來文本文_A09030000E_1140140914_senddoc2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40914_senddoc2_Attach1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40914_senddoc2_Attach2下載 瀏覽次數: 155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6-01-07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公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下一篇文章公告-檢送大陸委員會製作之「旅行平安,從登錄開始」宣導海報1份。相關內容為配合「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注意事項」停止適用,相關函釋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2022-04-27轉知內政部「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修正說明2024-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