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指名 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 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 服務義務期間一案來文本文_A09030000E_1140140914_senddoc2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40914_senddoc2_Attach1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40914_senddoc2_Attach2下載 瀏覽次數: 46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6-01-07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公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下一篇文章公告-115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於本(115)年1月20日(星期二)至1月28日(星期三,下午5時截止)開放教師介聘報名系統受理申請教師登錄資料 (詳如附件)相關內容114年3月份開辦之【生死教育初階種子師資國際證照班】(第二期‧台南)課程資訊2025-02-17Microsoft微軟、臺灣微課程發展協會、新興科技推廣中心高雄市立高雄女子高級中學及新北市立板橋高級中學共同辦理「第4屆中學生黑客松」相關資訊,鼓勵師生踴躍報名參加。202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