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指名 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 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 服務義務期間一案來文本文_A09030000E_1140140914_senddoc2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40914_senddoc2_Attach1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40914_senddoc2_Attach2下載 瀏覽次數: 13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6-01-07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公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下一篇文章公告-115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於本(115)年1月20日(星期二)至1月28日(星期三,下午5時截止)開放教師介聘報名系統受理申請教師登錄資料 (詳如附件)相關內容教育部因材網相關資源使用資訊,鼓勵本校師生使用。2024-12-26內政部114年「緣起相遇時」單身聯誼活動,第1-5梯次訂於114年4月21至30日受理報名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