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指名 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 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 服務義務期間一案來文本文_A09030000E_1140140914_senddoc2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40914_senddoc2_Attach1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40914_senddoc2_Attach2下載 瀏覽次數: 249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6-01-07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公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下一篇文章公告-檢送大陸委員會製作之「旅行平安,從登錄開始」宣導海報1份。相關內容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辦理「112學年度分科測驗試題研討會」。2023-09-055/16(二)中山堂前停車場將暫時禁止停車及行政大樓周圍停車位將提供外賓優先使用。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