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非現職人員(含停職人員)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時,各機關(構)學校不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 則第21條之1規定先行派代。來文本文_A09030000E_1140121163_senddoc1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21163_senddoc1_Attach1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21163_senddoc1_Attach2下載 瀏覽次數: 377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5-11-14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有關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下一篇文章教育部115年持續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相關內容轉知-「客家委員會補助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作業要點」規定,並自114年12月4日生效一案。2025-12-16「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以臺教高(四)字第 1152201817A號令修正發布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