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來文本文_A09030000E_1140110843_senddoc1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10843_senddoc1_Attach1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10843_senddoc1_Attach2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10843_senddoc1_Attach3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10843_senddoc1_Attach4下載 瀏覽次數: 247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5-10-28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公告-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第五點,並自114年10月16日起生效下一篇文章轉知114學年度第2學期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技職教育或雙語教育相關業務案。相關內容有關國教署112學年度(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工作2023-07-17公益信託星雲大師教育基金辦理「2024第十二屆星雲教育獎」遴選辦法,請鼓勵教師踴躍參加。202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