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來文本文_A09030000E_1140110843_senddoc1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10843_senddoc1_Attach1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10843_senddoc1_Attach2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10843_senddoc1_Attach3下載來文附件_A09030000E_1140110843_senddoc1_Attach4下載 瀏覽次數: 188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5-10-28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公告-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第五點,並自114年10月16日起生效下一篇文章轉知114學年度第2學期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技職教育或雙語教育相關業務案。相關內容國立中山大學辦理114年度「修復式正義及創傷知情工作坊」實施計畫,請教師同仁踴躍報名參加2025-08-16考試院令定111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第8條及第9條以外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並修正發布同條例施行細則一案2023-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