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瀏覽次數: 183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4-06-27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113年至116年「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經公開徵選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賡續承作下一篇文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113年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教師參加客語及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報名費」相關事宜。相關內容教育部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112學年度第1學期「薪傳.傳心」教師主題團體實施計畫2023-09-06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學年度(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平教育與輔導工作,請轉知推薦。202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