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瀏覽次數: 5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4-06-27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113年至116年「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經公開徵選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賡續承作下一篇文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113年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教師參加客語及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報名費」相關事宜。相關內容檢送「台北教師會館-教師住宅」出租公告及申請手冊相 關訊息。2025-06-30「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附件二勘誤表202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