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瀏覽次數: 118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4-06-27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113年至116年「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經公開徵選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賡續承作下一篇文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113年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教師參加客語及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報名費」相關事宜。相關內容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要點」第3點、第9點,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1272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2025-06-11轉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經標局)辦理「擠痘痘玩具」商品檢驗管理,請轉知所屬,並加強師生安全教育宣導相關事項,以提升自我防護知能,詳如附件,敬請參閱。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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