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重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載 瀏覽次數: 423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4-06-27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113年至116年「貼心相貸」-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經公開徵選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賡續承作下一篇文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113年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教師參加客語及閩南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報名費」相關事宜。相關內容轉知有關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自115年6月1日起改由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並由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推廣服務2026-05-22第1111010梯次全國高級中等學校閱讀心得寫作比賽,投稿日自111年09月01日起至111年10月10日中午12:00止,敬請踴躍參加202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