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令,「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等疑義之補充規範1130515-「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等疑義之補充規範下載銓敘部函-1下載 瀏覽次數: 1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4-05-17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辦理「113年數位教學講師群聚計畫」系列課程-數位教學分享共備工作坊與線上講座活動」議程1份, 鼓勵有興趣之教師踴躍報名參加。下一篇文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相關業務案。相關內容修正「客家委員會補助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參加114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實施計畫」2025-03-05(重要)111 學年度第2學期 第8節課業輔導實施計畫202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