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民國113年5月2日部銓四字第11356988881號令1130508-依任用法繼續任用,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得經簡任官等訓練,取得簡十任用資格下載銓敘部令下載1130502-依任用法繼續任用,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得經簡任官等訓練,取得簡十任用資格。下載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4-05-09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國家文官學院為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及閱讀風氣,規劃辦理114年「公務人員『每月一書』遴選」下一篇文章轉知客家委員會重申依客家基本法致力推動客語為通行語,請鼓勵教職員積極參與客語能力認證並予以獎勵相關內容Microsoft微軟、臺灣微課程發展協會、新興科技推廣中心高雄市立高雄女子高級中學及新北市立板橋高級中學共同辦理「第4屆中學生黑客松」相關資訊,鼓勵師生踴躍報名參加。2024-04-09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202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