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

本次修法重點為生育給付請領之規定,摘要如下:
(一)刪除需繳付公保保險費滿一定日數之請領規定,新增為:
1、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
2、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
(二)增訂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三)被保險人於103年6月1日修正生效後至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具有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因
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本保險或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者,得依
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之給與標準,請領生育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