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2年度全國資深優良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表揚計畫」辦理。
二、為表揚長期投身於學生輔導工作且認真服務之專輔人員,請踴躍推薦資深優良專輔人員,以達鼓勵敬業負責之精神。
三、推薦對象:
(一)依「學生輔導法」規定聘用之專輔人員,於同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或學校服務連續5年(含)以上者。
(二)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聘用之專輔人員,於同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服務偏遠地區學校連續3年 (含)以上者。
(三)依「學生輔導法」或「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聘用之專輔人員,服務年資累積達10年(含)以上者。
(四)上開服務年資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四、教育部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請填具推薦表逐級核章後於112年8月31日(星期四)前函送本署審 核,另各地方政府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及其主管學校所聘人員,請以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為單位,依旨揭計畫可推薦名額填具推薦表,逐級核章後,於112年8月31日(星期四)前函報本署,且每份推薦表應併同檢附正楷簽名之個人資料同意書,後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逾期及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者,本署不予受理。五、獲表揚之送薦資料若有內容不實,或有違反本計畫及相關不良情事,不足為資深優良專輔人員表率者,本署得撤銷其資格,追回已頒贈之獎座(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