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111年9月16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106211號、院授人培字第11100022392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函-1下載銓敘部-函-2下載修正條文及對照表下載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2-09-28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給假事宜,修正如附表,並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下一篇文章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物理學系辦理「中華民國參加2023年第23屆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及第53屆國際物理奧林匹亞競賽選訓及參賽計畫」初選考試報名簡章等資料,鼓勵本校學生踴躍參加。相關內容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2022-08-11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函釋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