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後「雲林縣111年全縣語文競賽實施要點」,請參閱。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1年5月19日府教社一字第1112425031號函(諒達)續辦。

二、配合111年全國語文競賽「競賽員注意事項」修正,主要內容如下:

(一)原規定國語朗讀各組競賽員限攜帶字典、辭典及教育部頒「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其中國語朗讀教師組及社會組修改為限攜帶教育部頒「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不得攜帶字典、辭典)。

(二)第6點2款第5目之9情境式演說刪除「競賽員在詢答時如未能回答或回答時間不足,均不予扣分」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