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教育部-書函-3下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3下載銓敘部-函下載 瀏覽次數: 186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2-03-25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3月27日(星期日) 9:00~18:00學校網頁、DNS服務可能發生暫行性、偶發性無法連線之情況下一篇文章轉知有關自即日起至111年4月5日(二)止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加強防疫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相關內容本校111學年度第3次代理教師甄選,不受理第三階段之報名作業2023-01-18有關教師於聘任前發生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給假之事實,於聘任後如何給假事宜,修正如附表,並溯自111年8月1日起生效202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