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該條例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內政部移民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 瀏覽次數: 129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2-03-02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教育部「111年度南區校園霸凌調查人員知能研習」下一篇文章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定第6點,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2月18日修正相關內容轉知國教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相關業務案2024-08-08112.03.18(六)辦理校慶園遊會,第8節課輔暫停辦理、112.03.20(一)當日補休,3/17(五)第8節課輔正常上課。202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