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該條例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內政部移民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2-03-02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教育部「111年度南區校園霸凌調查人員知能研習」下一篇文章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定第6點,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2月18日修正相關內容(轉知)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辦理112學年度各項考試日期及試務作業調整事項說明。2022-08-09轉知銓敘部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相關規定之修正或廢止,該部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一案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