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該條例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內政部移民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 瀏覽次數: 53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2-03-02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教育部「111年度南區校園霸凌調查人員知能研習」下一篇文章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定第6點,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2月18日修正相關內容教務處公告: 112.01.13(五)高三愛社會學程同學參加大學學科能力測驗,當日停課一天,第8節課暫停2023-01-10「雲林縣114學年度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計畫」,請學生踴躍送件參賽。2025-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