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該條例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內政部移民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 瀏覽次數: 142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2-03-02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教育部「111年度南區校園霸凌調查人員知能研習」下一篇文章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定第6點,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2月18日修正相關內容(轉知)教育部委請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辦理「編製臺灣本土語言用字參考字表計畫」已完成,參考字表鼓勵本校教師結合教學運用。2023-12-11「112學年度分科測驗工作報告」已登載於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網站,敬請卓參。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