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該條例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內政部移民署-函下載教育部書函下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下載 瀏覽次數: 13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2-03-02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教育部「111年度南區校園霸凌調查人員知能研習」下一篇文章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增額錄取人員分配作業規定第6點,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2月18日修正相關內容教育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及「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在職教師雙語教學增能學分班」,修畢課程後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年限放寬及追溯期間案,詳如說明。2024-08-19公告本校職員(書記)甄選錄取名單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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