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111年1月17日院臺勞字第1110001084號令,定自111年1月18日施行國教署函-2下載教育部-書函-3下載勞動部-函下載行政院-函下載行政院令下載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2-02-11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有關公務人員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陪產檢及陪產假規定等請假相關事宜下一篇文章「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業經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4號令修正發布相關內容桃園市立楊梅高級中等學校與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等學校聯合辦理「全英遠距教學公開觀課增能計畫」案,鼓勵本校教師踴躍報名參加。2023-12-14SSE數位攝影科技趨勢暨Photography攝影國際認證教師研習營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