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國教署函-1下載教育部-函-1下載 瀏覽次數: 56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2-02-07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勞動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解釋令下一篇文章「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111年1月18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1號令修正發布相關內容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無論上岸與否,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該條例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2022-03-02有關「教育部社會教育貢獻獎實施要點」、推薦作業流程圖及推薦表件,推薦截止日為112年6月12日。2023-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