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國教署函-1下載教育部-函-1下載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2-02-07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重要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勞動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之解釋令下一篇文章「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業經勞動部於111年1月18日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31號令修正發布相關內容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第五點,並自111年3月23日生效2022-04-01教務處通知:112.02.18(六)補111.02.27(一)課程當日第8節課輔暫停實施202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