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補修費用可減免資格學生說明
(1)低收、中低收:無減免
依據: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105年3月),第 4 條: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雜費,不予減免。
立法之精神,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雖經濟弱勢,但已獲入學時的學雜費減免,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是屬於經濟弱勢,並非是學習弱勢,所不,不再減免重補修費用。
(2)原住民:無減免
原住民學生,已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 (92年立法、110年修正),每學期有助學金、伙食費、住宿費之補助。對於重補修,無法源可以減免。(註:屬於經濟弱勢,並非是學習弱勢)
(3)身障生:身障生重修該學期之科目只能減免一次。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無
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105年3月) ,第 5 條: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費用減免,包括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延長修業年限。前項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所以,不包含:
對於身障生的重補修減免,同一科目以一次限。 也就是說,一年級不及格於一年級暑假重修可減免。 若當年度放棄不修或重修沒過,等二年級時再下修一年級的重補修,則要繳費。 (因無法用人工方式過濾,依系統設定,如果下修,則下修的重補修不再減免)
且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減免學費,分3個等級,如下:同一科目重修、補修者,以一次為限。
輕度:減 40%,收 60%,即:標準費率 x 0.6
中度:減 70%,收 30%,即:標準費率 x 0.3
重度:減 100%,全免。不收費。
(註:政府鑑定為身心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其就學費用減免,準用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如:鑑輔會證明,比照減免 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