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組長: 許淑英組長 分機222
一、學生教學課程、各項考試之編排擬辦。
二、課業之考查、教師研究發展之擬辦。
三、教師缺、代、補以及調課事項之處理。
四、獎學金、減免學雜費項之擬辦。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113.08.21版)
第十一條
學校進修部採學年學時制,學生修畢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准予升級:
一、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均及格。
二、學年學業成績符合下列各目情形:
(一)不及格科目每週修習節數之總和,未超過全部科目每週總修習節數二分之一,
或不及格科目數未超過全部科目數二分之一。
(二)無任何科目之學年學業成績零分。
(三)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
第十二條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其不及格科目應予補考,但零分科目除外。補考採多元評量方式,並以二次為限。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定及格基準者,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經補考仍未符合前條升級規定者,應重讀。
第二十一條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修習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二十二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三十六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第 二十三 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且各學年學業成績符合第十一條規定。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而學習評量結果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