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定期考試,【補考】原則與說明

補考,是單學期,與學年平均無關。只要學期不及格,符合補考標準,就可以補考。而學年平均,則用於判斷是否取得學分數。
如:上學期70、下學期50 ,學年平均及格,可以取得全部上下學期學分。而學生下學期是50,可補考,若是補考過了,下學期成績會變為60,分數會更好看。 學年平均則變為65分。以此例來說,學生要放棄補考也可以,一樣有取得學分數,但學期成績仍會是上學期70、下學期50,學年平均為60。

特別注意:學年平均,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第一位。
如:上學期61、下學期58,則學年平均為59.5,只能取得上學期學分。

一、依本校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因公、病、或因重大事故,不能參加「定期考試」(指:期中考、期末考),准予補考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若是有上述這些情況,補考是學生的權利,申請流程:
(一)須檢附證明文件,由學生親自填寫「補考申請單」,填寫事由、科目名稱等資料後,拿此申請單,通知授課教師,與教師協商,依上述「准予補考採其他方式評量之」,看教師要採用何種方式給予分數。 (註:採其他評量方式,如:第1次期中考沒有考,採用第2次期中考試的成績、補交作業替代….等)
(二)將完成教師簽名的補考申請單,交回註冊組備查:請教師簽名後,並勾選處理方式。
(三)教師可於完成補考時,自行輸入於成績系統上。 (註:待定期考試成績單寄出給學生家長後,會再開放至學期結束,讓教師可以補登,定期考試成績)
備註:
(一) 補考成績,若來得及在結算定期考排名前完成,就會納入排名,若尚無法輸入,該科目就不納入結算。可能會影響排名名次,因定期考試排名發給前三名獎狀,是鼓勵性質的一種方式,就只影響定期考排名,當教師輸入定期評量的分數後於學期末時,就可以納入學期結算,對學期成績,不會造成影響)
(二) 依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學生因病、事故無法參加考試,得申請補考,補考成績不得打折,以實得成績登錄。(但學生個人私事、曠課,則不得申請補考)若教師與學生雙方同意以其他方式代替定期考試,則教務處予以尊重(如用上一次的期中考試成績…)請在此次學生補考成績欄上給與成績,以利登錄。
(三) 期末考因成績結算很短,若教師決定給與擇期補考,則學生目前可能因學期成績結算後尚未登錄成績而導致學期成績不及格判定為補考因還不清楚學期結算後真正的成績,學生可以先參加學校於辦理的【學期補考】,待學生擇期補考後成績登錄,則會更改為擇期補考後結算之學期成績。
(四) 若是申請擇期補考後結算之學期成績不及格,則會看學生參加的【學期補考】成績是否及格,若及格以60分登錄為學期成績,若【學期補考】的補考成績不及格,則維持原成績。

二、學期成績結算後因故無法參加「學期補考」說明:

1.因學期成績結算後不及格,依成績評量辦法之規定,給與1次補考機會,也因補考成績輸入後,立即要結算最後的學期成績,寄發學期成績單、及其他相關作業、重補修、學習歷程修課記錄上傳等,所以沒有「補考」再「補考」
2.不論任何原因,無法參加指定的補考,就視為放棄補考機會。排定補考日期(在學校行事曆中,皆早已排定),學生若有其他安排相關行程,須自行避開此補考日期。
3.因公、病、或因重大事故,有正當理由,不能參加補考,也無法「再補考」,因學校補考只辦理1次,而所謂「學期補考」屬於補救的機會,學生無法補考,就是放棄「補救的機會」。

所以,定期考上述原因且具正當理由,學生才有要求補考之權利,當學生行使補考權利,授課教師不得拒絕。也因為若不給予評量則會影響學生的學期成績,故,會影響學生的學期原始成績,就該給學生補考。


但是,「學期補考」是屬於補救機會,並非學生原本修課成績之必要。依評量辦法之規定給予1次的補救機會,即使學生有正當理由,無法參補考時,也不能再要求「補救機會」


補充:「學期補考」時,若教師體諒學生,除學校排定1次的「學期補考」,願意另外給學生其他補救機會,當然是可以的,但輸入補考成績不得延長,依規定要在「補考成績輸入截止前完成」。所以,學生不得要求老師必須給補救機會,學生沒有學期補考「再補考」的行使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