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定期考試,【補考】原則與說明
一、依本校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因公、病、或因重大事故,不能參加「定期考試」(指:期中考、期末考),准予補考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若是有上述這些情況,補考是學生的權利,申請流程:
(一)須由學生親自填寫「補考申請單」,填寫事由、科目名稱等資料後,拿此申請單,通知授課教師,與教師協商,依上述「准予補考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看教師要採用何種方式給予分數。 (註:採其他評量方式,如:第1次期中考沒有考,採用第2次期中考試的成績、補交作業替代….等)
(二)將完成教師簽名的補考申請單,交回註冊組備查:請教師簽名後,並勾選處理方式。
(三)教師可完成輸入此成績時,自行輸入於成績系統上。 (註:待定期考試成績單寄出給學生家長後,會再開放至學期結束,讓教師可以補登,定期考試成績)
備註:補考成績,若來得及在結算定期考排名前完成,就會納入排名,若尚無法輸入,該科目就不納入結算。可能會影響排名名次,因定期考試排名發給前三名獎狀,是鼓勵性質的一種方式,就只影響定期考排名,當教師輸入定期評量的分數後於學期末時,就可以納入學期結算,對學期成績,不會造成影響)
二、學期成績結算後因故無法參加「學期補考」說明:
1.因學期成績結算後不及格,依成績評量辦法之規定,給與1次補考機會,也因補考成績輸入後,立即要結算最後的學期成績,寄發學期成績單、及其他相關作業、重補修、學習歷程修課記錄上傳等,所以沒有「補考」再「補考」。
2.不論任何原因,無法參加指定的補考,就視為放棄補考機會。排定補考日期(在學校行事曆中,皆早已排定),學生若有其他安排相關行程,須自行避開此補考日期。
3.因公、病、或因重大事故,有正當理由,不能參加補考,也無法「再補考」,因學校補考只辦理1次,而所謂「學期補考」屬於補救的機會,學生無法補考,就是放棄「補救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