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生「畢業標準」….108新課綱標準


1.108新課綱頒布後,新的畢業標準 (於111年(含)以後,適用)
2.
以下各學制,皆為「學年學分制」,同一學年之上下學期相同科目名稱、學分數、屬性(部定、校訂、選俢),即採學年平均方式,學年及格即取得「該科目上下學期之全部學分」。如國文上學期54、下學期66,則學年成績及格,取得上下學期之全部學分數

(註:若經過學期補考、重補修後,取得較高成績,會列入學年結算是否取得學分,但僅計算是否取得整學年學分用,在歷年成績單上,顯示之該科目之學年成績,仍為原始學年成績)

3.不論何種學制,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功過相抵累計,未滿三大過,才能畢業。

技高(指職業類科,如:電子、電機、機械…..)

(1) 應修習總學分為 180-192 學分,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 160 學分
(2) 表列部定必修科目 113-138 學分均須修習,並至少 85%及格,始得畢業。
(3) 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 80 學分以上,其中至少 60 學分及格 含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 45 學分以上及格

綜高

(1) 部定必修校訂必修均須修習且成績及格,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 160 學分
(註:此處成績及格因是學年學分制所以是學年成績及格,如國文上學期54、下學期66,則學年成績及格,取得上下學期之全部學分數)

自111年畢業,綜高學生,已刪除「學業總成績整學年平均及格」這項條件,在108課綱之前,若1年級的「學業總成績整學年平均」不及格,也是要修到全年級總成績及格,所以自108課綱之後,已刪除這項限制)


(2) 學生在特定專門學程修滿 40 學分該學程之核心科目專題實作均及格者,得在畢業證書上加註其主修學程

1.專門學程「修滿 40 學分」,指綜高各學程開設的專精科目,專精科目要修滿40學分
2.核心科目及專題實作均及格者,指每一個核心科目及專題,都要及格。 符合這2項,才能加註學程。

實用技能學程:

(1) 應修習學分數180-192學分,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150學分
(2) 表列部定必修科目56學分均須修習,並至少85%及格
(3) 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80學分及格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50學分以上及格

建教生

(1) 由實習處提供建教生名單。
(2) 畢業學分數,至少150學分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