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月17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08904A號函及本署112年3月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25306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前揭函文說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具國內法律效力,並請學校依該公約第4條「促進性別平等及保護母性之特別措施」精神,修訂學生請假規定,納入女性學生生理假制度。並建議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4條第5項規定,於請假規定明定女性學生因生理因素致就學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且申請時免附證明文件,以維護學生個人生理隱私。
三、為進一步保障女性學生生理假申請權益,本署亦於112年3月1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25306號函,請學校於訂定請假規定及建置請假系統時,確保申請程序之便利性與隱私性,並於相關會議或研習加強宣導,促請教職員工以尊重、友善態度協助學生,避免歧視或不當言語情形。
四、請學校依前揭函釋意旨,持續檢視、優化學生請假規定、流程及系統設定,兼顧行政運作之彈性與學生隱私保護,並強化相關人員教育訓練與宣導,以落實性別平等理念,營造具同理、尊重、關懷與包容之月經平權支持性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