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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推薦名單」,須經「行政會議」或「校務會議」以討論提案方式決定推薦人選。
2.會議確定「推薦名單」後,要再請「推薦名單」同仁填寫自主檢核表及推薦表。並於收件期程之前(115年2月底),完成送件。
故,只要先請同仁「推薦名單」,委請「行政同仁」或 將「推薦名單」於115年1月8日(星期四)下班前,將推薦者、「推薦名單」、推薦理由(事蹟)送至祕書室匯整,可於115.1.12的行政會議上討論即可。
註:「推薦名單」指的是「被推薦人」。
請要推薦的同仁,推薦時,簡要述明
1.推薦者:
2.「推薦名單」:
3.推薦理由(事蹟):
,可供會議時討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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