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小學教師職前偏遠地區代理教師年資,用以抵免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辦理提敘。檢附114年9月24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如附件,如有此情形請洽人事室。114年9月24日教育部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下載 瀏覽次數: 453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5-09-25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公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下一篇文章114年度中秋節將屆,請恪遵「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相關內容國家文官學院研編「公文撰作解析」紙本及電子工具書,分享於該學院全球資訊網2023-06-05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等法規之修正或廢止,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該總處相關函釋停止適用202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