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及「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在職教師雙語教學增能學分班」,修畢課程後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年限放寬及追溯期間案,詳如說明。

說明:一、依教育部113年7月31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2547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修畢旨揭學分班課程之教師完成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並將雙語教學實踐於教學課堂,旨揭學分班之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年限自本(113)年度起,由原3年內放寬至5年內,並得追溯至109年至112年期間之學分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