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實務執行方式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審議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事項時,為廣納多元聲音,得依教評會設置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視需要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提供意見。113071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實務執行方式下載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4-07-15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未分類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113年「宜起追愛情定蘭陽」單身聯誼第一梯次活動下一篇文章轉知復旦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復旦高級中等學校第8任校長遴選簡章相關內容中華民國114年(西元2025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2025-06-24國教署「113年度教育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及輔導人才庫回流教育訓練計畫」1份202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