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實務執行方式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審議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事項時,為廣納多元聲音,得依教評會設置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視需要邀請學生代表列席提供意見。113071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實務執行方式下載 瀏覽次數: 245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4-07-15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 / 未分類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113年「宜起追愛情定蘭陽」單身聯誼第一梯次活動下一篇文章轉知復旦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復旦高級中等學校第8任校長遴選簡章相關內容轉知客家委員會補助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參加114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實施計畫2024-12-13113學年度績效特優人員表揚自即日起受理推薦,請於114年1月20日(星期一)前將「推薦事實表」(本校人事室網頁/各項表格下載 /)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室彙整202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