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之計算等疑義

一、查本校職員獎懲實施要點第肆點第6款規定,公務人員加班因本校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者而加班時數已達40小時以上者,得酌予獎勵。
二、依來函說明二(二)內容略以,「機關因業務需要無從補休」之結算要件,須由公務人員舉證曾於補休期限內向機關申請補休,並留存機關曾否准事證。
三、請同仁因加班事由提案敘獎時,檢具差勤系統產製於補休期限內申請加班補休假而被否准之相關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