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學年度雲三區高級中等學校適性轉學簡章

一、依雲三區高級中等學校適性轉學實施計畫及 112 學年度雲三區高級中等學校適性轉學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決議辦理。
二、承辦學校:國立斗六高級中學,網址:https://www.tlsh.ylc.edu.tw/。
三、適性轉學名額:

四、申請之資格及條件:
凡就讀本縣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學生(藝才班、體育班、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
學、實用技能學程、適性輔導安置及進修部之學生除外)因學習適應(性向、興趣)問
題者,得報名申請。
五、申請原則:
每一學生僅可申請一所學校,並限一科報名,且以一次為限。原則如下:
(一)原就讀普通高中學校之學生可選擇申請綜合高中學校報名。
(二)原就讀綜合高中學校之學生可選擇申請普通高中學校報名。
(三)原就讀普通高中、綜合高中之學生可選擇申請與原就讀不同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群科
報名。
(四)原就讀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群科之學生可選擇申請與原就讀不同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
群科報名。
(五)原就讀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群科之學生可選擇申請與原就讀不同普通高中、綜合高中
學校報名。
(六)原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學生可選擇申請與原就讀科別不同之技術型高中學校專業群
科報名。
(七)原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學生可選擇申請與原就讀科別不同普通高中、綜合高中學校
報名。
六、申請日期與程序:
(一)學生報名程序
1.申請日期:112年12月13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中午12時止。
2.報名地點:學生逕向原就讀學校教務處提出。
3.應繳文件:學生申請適性轉學時,應填具經家長(監護人)同意簽名 之申請書(如附表一),並向
原就讀學校檢附下列文件辦理。
a.經導師及輔導教師簽名之適性輔導資料表(含高中職適性輔導相關資料,如附表二),其內
容包括生活、學習及生涯等輔導。
b.讀書計畫(以A4格式繕打,內容至少包含轉學動機、補修學分規劃、在校學習規劃及未來規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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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一學期兩次期中評量成績單(面談時繳交)。
d.獎懲紀錄表(面談時繳交)。
學校應將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彙整後,於集報時送本會審查。
4.學生報名作業費:免費。
(二)集體報名日期:112年12月15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中午 12 時止。
(三)報名地點:國立斗六高級中學行政大樓 2 樓教務主任辦公室(雲林縣斗六市民生路 224 號)
七、審查程序與錄取方式:
(一)本會依本簡章所訂報名學生應檢附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並實施面談。
(二)符合資格之報名學生人數超過學校缺額者,採超額比序方式錄取,比序順序如下:適性輔導資料

讀書計畫>面談成績>兩次期中評量成績平均分數(取到小數點第 2 位,第 3 位以四捨五入進位)。
(三)若經超額比序至最後順次仍相同時,則參考報名學生在校成績,順序為:國語文>英語文>數學。
(四)審查結果通過者,由本會公告錄取名單,並由原就讀學校將審查結果(包 括不通過者)通知學生。
八、備試及面談日期與程序:
(一)申請學生備試(面談)時間公告:112 年12 月21 日(星期四)中午12 時前於於斗六高中網頁公告面
談學生、時間及地點。
(二)報名資料符合者面談時間、地點:112 年12 月27 日(星期三)上午8 時30 分於國立斗六高級中學
報到,上午 9 時起舉行。
九、放榜:113 年 01 月 04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前於本會承辦學校網站公告。
十、申請複查:
報名學生對審查結果有異議者,應由學生或家長填寫「結果複查申請書」(如附表三)
於 113 年 01 月 05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前,親自向本會申請複查(不受理郵寄申
請),複查時繳交複查費新台幣 50 元。複查結果,亦由原就讀學校將結果轉知學
生。
十一、申訴:
報名學生個人及家長若有疑義事項,得以書面提出申訴。
(一)申請日期:113 年 01 月 05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前。
(二)申請手續:由學生或家長填寫「學生申訴書」(如附表四),親自向本會提出申訴。
(三)本會於收到申訴書後,經「申訴及緊急事件危機處理專案小組」研議後, 以書面函覆。
十二、報到:113 年 01 月 08 日(星期一)下午 13 時~16 時至各錄取學校辦理報到,逾期取
消錄取資格。
十三、注意事項:
(一)凡經錄取後,學生須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到手續,已報到之學生不得申請轉回原學校或再申請轉
學。
(二)錄取學生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得列抵免修學分,其審查及學分抵免
規定,由各校訂之。
(三)「大學繁星推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規定推薦報名資格需全程就讀同一學校,凡參加適性轉
學錄取學生不得參加前述之推薦甄選。
(四)以國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用技能學程、完全免試、適性輔導安置及進修部之學生,
不得申請。
(五)學生因獎懲規定而須轉換環境者,不得申請。
(六)學生因生活適應(家庭遷徙)原由申請者,請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