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旨揭令內容: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上開所稱「所任職務」以公務員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惟仍應注意利益衝突之迴避。1121017-送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下載銓敘部令下載銓敘部函下載 瀏覽次數: 279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3-10-24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教育部「113年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獎」徵件期限至112年10月31日截止(以郵戳為憑)。下一篇文章勞動部修正發布「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相關內容公告-銓敘部修正「各機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並自1147月3日生效一案。2025-07-15客家委員會客語科技化及數位化教育第2次成果發表會計畫2022-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