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旨揭令內容: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上開所稱「所任職務」以公務員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惟仍應注意利益衝突之迴避。1121017-送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下載銓敘部令下載銓敘部函下載 瀏覽次數: 10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3-10-24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教育部「113年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獎」徵件期限至112年10月31日截止(以郵戳為憑)。下一篇文章勞動部修正發布「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相關內容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申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者,至遲應於113年4月30日(含)以前請畢婚假2023-05-12111-1多元選修、彈性學習選課通知202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