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旨揭令內容:服務法第14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上開所稱「所任職務」以公務員所任本職職務為限,尚不及於兼任職務;惟仍應注意利益衝突之迴避。1121017-送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下載銓敘部令下載銓敘部函下載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3-10-24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轉知教育部「113年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傑出貢獻獎」徵件期限至112年10月31日截止(以郵戳為憑)。下一篇文章勞動部修正發布「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相關內容111 年度教育部補助國立彰化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辦理「陪伴特殊孩子走出霸凌的傷」實施計畫2023-05-31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推動業務案。2024-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