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另參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實施訓練,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者,得類推適用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認屬具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所定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依該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1120511-現職考試及格限轉放寬規定下載1120501-銓敘部令下載1120501-銓敘部函下載1120510-教育部書函下載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3-05-22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2023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投件說明會,歡迎踴躍參加下一篇文章勞動部函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10日前」之期間計算方式相關內容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教師在職進修及留職停薪進修因受疫情影響,延後取得較高學歷者申請改敘一事,請查照2022-07-28轉知自111年11月18日起,提供12歲以上青少年及成人Moderna COVID-19雙價疫苗(原病毒株/ Omicron BA.4/5)追加劑接種事項。202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