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另參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實施訓練,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者,得類推適用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認屬具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所定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依該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1120511-現職考試及格限轉放寬規定下載1120501-銓敘部令下載1120501-銓敘部函下載1120510-教育部書函下載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3-05-22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2023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投件說明會,歡迎踴躍參加下一篇文章勞動部函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10日前」之期間計算方式相關內容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建置臺灣英語力語料庫與共同參考架構暨教材編輯輔助系統2024工作坊」, 請本校有興趣人員參加。2024-10-1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送「112年度金融基礎教育教學實施成果徵選辦法」及「112年度金融基礎教育跨領域教學行動計畫徵選辦法」。202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