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另參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實施訓練,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者,得類推適用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認屬具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所定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依該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1120511-現職考試及格限轉放寬規定下載1120501-銓敘部令下載1120501-銓敘部函下載1120510-教育部書函下載 瀏覽次數: 186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3-05-22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2023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投件說明會,歡迎踴躍參加下一篇文章勞動部函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10日前」之期間計算方式相關內容國立中山大學圖書與資訊處辦理「第23期圖書館專業人員在職 進修學分班」下學期招生簡章。2024-01-09「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第10點,業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1410A號令修正發布,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請同仁上網參閱。202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