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另參考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他機關實施訓練,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者,得類推適用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認屬具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所定擬任職務法定任用資格,依該條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1120511-現職考試及格限轉放寬規定下載1120501-銓敘部令下載1120501-銓敘部函下載1120510-教育部書函下載 瀏覽次數: 167Post author:hlvs611Post published:2023-05-22Post category:教職員公告Read more articles上一篇文章2023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投件說明會,歡迎踴躍參加下一篇文章勞動部函有關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所定「10日前」之期間計算方式相關內容客家委員會辦理「113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基礎級暨初級全國認證報名事宜, 請同仁踴躍報名。2024-04-24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辦理「114學年度起適用之分科測驗數學考科考試說明宣導暨數學乙考科參考試卷(草案)諮詢會議」。2023-09-01